意大利的“集團”的" />
意大利的“集團”的構成要件以主體之間的特殊聯(lián)系為特征,這呈現(xiàn)出一個真正的、固有的“集團”的特點?!凹瘓F”的概念表明犯罪的合意是永久的或者無論如何是穩(wěn)定的,這決定了組織安排的底線,即以實施一項不確定的犯罪計劃或者犯一系列不確定的罪為目的,此即所謂的集團的“犯罪目的”。
當一個集團存在有組織性的結構并且具備實施數(shù)個犯罪的目標時,它本身就是可罰的,因為它已經給公共秩序造成了危險。而單個犯罪目的的實現(xiàn),即真正實施了某一犯罪行為則引起了進一步的制裁,它是作為“為犯罪而結成集團”的違法性的補充而存在的。
因此,“為犯罪而結成的集團”是一個與“共同犯罪”存在很大差異的犯罪現(xiàn)象。共同犯罪由刑法典第110條規(guī)定,“當數(shù)人共同實施同一犯罪時,對于他們中的每一個人,均處以法律為該犯罪規(guī)定的刑罰?!?br>在共同犯罪中,至少兩個主體之間存在一個簡單的合意,即為了共同實施一項犯罪。例如,三個犯罪人合謀實施一起銀行搶劫。然而,在“為犯罪而結成的集團”中至少三個主體為了實施不確定數(shù)量的犯罪而形成一個有組織的結構。例如,三個犯罪人為了實施不確定數(shù)量的銀行搶劫或者其他財產犯罪而創(chuàng)立一種結構,這種結構包括了任務分工和人員、工具的準備。